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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放弃抢救不能认定对老人赡养少

  摘要:父母百年之后留下一套房,为分配遗产兄弟俩对簿公堂。在父母没留遗嘱的情况下,老人在病危期间其中一个子女放弃抢救的签字,能否证明该子女就对父母少尽了赡养义务呢?昨悉,江岸区法院认为,仅凭这,不能认定...

  父母百年之后留下一套房,为分配遗产兄弟俩对簿公堂。在父母没留遗嘱的情况下,老人在病危期间其中一个子女放弃抢救的签字,能否证明该子女就对父母少尽了赡养义务呢?昨悉,江岸区法院认为,仅凭这,不能认定。

  王刚和王强是亲兄弟,两人的父母分别于2003年和2009年过世,两老百年之后,留下一套位于解放公园路的房产,这套房产由王强暂时使用,并出租给了他人,每月收取房租。由于二老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这套房子一直由王强处置,王刚自然不乐意,为了争取自己那一部分继承权,他将王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这套房屋50%的份额,并且要求王强支付给自己这几年的房租3万元。

  王强认为,他对父母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应该继承70%的房屋份额,对于房屋租金,他愿意给3000元钱补偿给王刚。两人在法院提交了各类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其中,有一份《急危重症病人终止治疗、出院、转院志愿书》证明,两人的母亲2009年在医院因尿毒症、风湿性心脏病等严重疾病病危,导致呼吸心跳停止,王刚当时签字表示放弃抢救。那么这个放弃抢救的行为,能否认定王刚就少尽了赡养义务,王强就多尽了义务呢?法院审理认为,家属有权决定继续抢救以挽救其生命,或者放弃抢救以减少其痛苦。单凭这个签名,不足以认定某一方未尽到赡养义务。王刚的签名,还可以证明母亲病危时他在医院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兄弟俩各得父母留下的这套房产50%的份额,租金部分,王强补偿给王刚一部分租金近万元。(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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