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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添律师 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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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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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人工受精子女是否认定为亲生子女

  核心内容: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一些不孕的夫妻可以通过人工的方法生育孩子,以享天伦之乐,但是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也常常成为起纠纷的一个问题。人工受精所得子女是否为亲生子女?抚养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代孕母亲”的赚钱手法又该如何看待?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相关案例

  齐某(女)和赫某(男)于1987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过医院检查,发现赫某没有生育能力。1994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到医院为齐某进行了两次人工受精手术,都没有成功。1995年初,夫妻二人又到医院为齐某实施了第三次人工受精手术。不久,齐某怀孕并于1996年初生下一个女孩。此后,夫妻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以致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齐某生活,赫某也不断寄去生活费。2000年底,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双方在其他方面都没有分歧,但是赫某却在他是否应该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

  这个案例中,主要是对人工受精所得子女是否为亲生子女的认定问题。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对待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

  “人工受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的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者卵子,然后用人工的方法将精子或者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

  人工生殖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质人工受精,也就是使用丈夫的精液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受精,简称AIH;另一种是异质人工受精,也就是使用第三人的精液或者卵子进行人工受精,简称AID。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二、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是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因此出生的子女与一方父母甚至是父母双方都没有血缘关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认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三、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的异质人工受精手术所生的子女才视为夫妻双方的子女。如果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擅自采用异质人工受精手术生育子女,是不能把父母子女的关系强加给不同意的一方的,不同意的一方也没有对所生的子女抚养的义务。在上述案例中,赫某先后三次陪同齐某去做人工受精手术,可以证明他是同意的。因此,他以孩子不是他的亲生子女为理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是错误的,他应当对所生的孩子承担抚养的义务。

  四、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提供异质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五、代孕母亲营利,法律明确禁止

  人工受精还涉及“代孕母亲”的问题。代孕母亲,即由于妻子的子宫有障碍而无法使受精卵在其子宫着床,而借用第三人的子宫孕育并分娩子女。国外已经出现了一些代孕母亲的案件,但是由于我国受“十月怀胎”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的公众还是无法接受“代孕母亲”,因此,我国的法律是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怀孕的。

  爸爸过世妈妈改嫁 爷爷外公争孩子抚养权

  前几天,余姚市公证处来了一个憔悴的老人,满脸悲伤。

  面对公证员,老人拿出法院的一纸诉状,泣不成声。“我想求助你们,给我公证一下,我的亲孙子,到底我有没有权利抚养?”

  爷爷外公都想抚养孩子

  老人姓宣,余姚人,快60岁了。

  他的独生子宣某,一直是家里顶梁柱,几年前与余姚女孩童某结婚,一年后生下小宣。

  1年前,宣某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小宣这年刚5岁。

  今年年初,儿媳妇童某,找了个男朋友,两人很快就谈婚论嫁。

  婚前,男方提出:如果要结婚,小宣不得随母生活。

  童某经过一段时间的纠结,最终下定决心:放弃儿子,选择婚姻!

  然后,她瞒着公婆,把儿子送回娘家,由父母抚养。

  多日不见孙子,宣老伯和老伴很着急。一番调查,才发现孙子已经被悄悄送给亲家抚养。

  两位老人一着急,多次去亲家家里,想讨回孙子,让自己抚养。小宣外公外婆坚决反对。

  两亲家多次协商不成,几乎大动干戈!

  这桩家务事还闹上了法庭

  今年11月,小宣外公外婆一纸诉状,把宣老伯这个亲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外孙归自己抚养。

  宣老伯夫妇满腹悲伤和委屈:想抚养亲孙子咋这么难?还被亲家告上法院!

  “我已经失去了独生子,再也不能失去孙子。儿子去世后,小孙子是我和老伴唯一的精神寄托和希望。”宣老伯说,他中学老师退休,每月光退休金,就有3000多元。老伴才50多岁,是操持家务、抚养小孩的一把好手。无论在精力上还是在经济上,“我们完全有能力把小孙子抚养长大。”

  但是,小宣的外公外婆,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也都很好。

  “他们家完全有条件把小宣抚养成人,这让我和老伴十分担心,孙子是不是讨不回来了?”在法院尚未有结果时,宣老伯来了公证处。

  结局还算皆大欢喜

  听完宣老伯的描述,公证人员仔细帮他作了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是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中确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监护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法律上讲,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是第二顺位监护人,都有孩子的监护权。但法律同时规定:一切都要以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为前提。

  公证人员和宣老伯推心置腹地说,“这个抚养权给谁,关键得看小宣的意愿。还有,哪一方来抚养,对孩子的成长、身心健康更为有利。小宣跟着外公外婆生活有一段时间了,又在外公外婆家附近念书。突然改变周遭的环境,孩子会不会受到影响?”

  听到这里,宣老伯似乎明白了什么。

  昨日,媒体从余姚法院得到了一个还算皆大欢喜的结局。

  经法官调解后,宣老伯夫妇和亲家达成一致协议:孩子平日里由外公外婆抚养,周末由宣老伯夫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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