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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添律师 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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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永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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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弟、妹有赡养兄、姐的义务?

  导读:《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泛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抚养义务。”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否具有抚养义务应根据条件而定,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抚养通常是无条件的,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抚养则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弟、妹对兄、姐的抚养要具备以下条件:

  (1)弟、妹有负担能力;

  (2)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

  一般是指弟、妹在未成年时,因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而由兄、姐抚养长大成人。

  (3)兄、姐缺泛劳动能力又缺泛生活来源。

  主要是指兄、姐年老体弱,缺泛劳动能力;兄、姐患有严重疾病缺泛劳动能力;兄、姐无配偶、无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或者配偶、子女先于他们死亡或者无力赡养;兄、姐没有退休金或养老金又没有储蓄和其他经济来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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