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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赡养义务会不会造成家庭解体?

  摘要:羊城悄现有偿转让赡养义务,记者发现在许多儿女身在远方的家庭中,儿女们纷纷与亲戚、邻居、学生和养老机构达成协议,以有偿的形式将部分赡养老人的义务拜托给了第三方.....

  羊城悄现有偿转让赡养义务,记者发现在许多儿女身在远方的家庭中,儿女们纷纷与亲戚、邻居、学生和养老机构达成协议,以有偿的形式将部分赡养老人的义务拜托给了第三方,老人的生活开支和其他所需费用由子女负担,子女平时有空就回来看望老人(《南方都市报》报道)。上述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据有关机构专家说,随着老龄社会加剧、独生子女不断增多、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等,子女在外工作、创业、求学,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空巢”老人必然越来越多,在最大限度保护老人权利的前提下,子女和其他人协商,将赡养义务有偿转让一部分,不失为一个对三方都有利的好办法。

  很多人都是从伦理和法律角度看待“有偿转让赡养义务”这一现象,比如说有关专家就认为:在最大限度保障老人利益的前提下,这一方式对子女、老人和第三方都有利,但有偿转让赡养义务时须注意依法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也有人认为:有偿转让了赡养义务后,子女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要经常探望老人,打电话、写信问候老人,要照料老人的就医及处理好老人的后事。笔者认为,隐藏在这一现象背后的经济学价值更有分析意义,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它从一个侧面揭开了我们经济生活中一个重大变化的冰山一角,那就是将会对我们既有生活形态产生强烈冲击的家庭解体运动。

  我们认真地分析一下“有偿转让赡养义务”这一现象出现的社会背景,在经济全球化的宏大叙事中,中国内在经济发展的拉伸和外在跨国公司的推动,我们社会生活的一只脚差不多已经跨入“公司社会”,什么是公司社会呢?在这样的社会中,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以“公司”这一经济单位为核心:我们生活在公司的羽翼之下,ÿ天受着公司商业文化的熏陶,每天的大部分时间在公司中度过,每天接触的绝大部分人都戴着“公司”的面具,我们所有的工资、奖金、生活福利都来自于公司,被公司业务驱使着从这个城市奔波到那个城市,整个社会的公益活动的经费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公司的施舍,总之,在这样的社会中,一切生活中都可以找到“公司”的影子,仔细地回想一下,我们生存的社会是不是具有了这样的特征!

  这跟“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和“家庭解体运动”有什么联系呢?理解这层联系,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事实:受到“公司社会”最大冲击的是我们传统的家庭。昔日,我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可ν是“家庭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家庭是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λ和生活保障而存在,在家庭中,我们需要妻子以及父亲母亲的合作撑起家庭这个经济单位,需要父亲的严谨、母亲的勤劳以及妻子的贤惠,正所谓男耕女织父慈子孝天伦之乐,这种联合既维持着家庭经济单λ的和谐,更是一种情感的要求。

  而“公司社会”所有特征的出现打破了家庭的这种神圣的和谐,公司把青年人从“家庭”吸引到“公司”,剥去他们对家庭的依恋,对家庭的忠诚,这时候出现“有偿转让赡养义务”就非常可以理解了:公司的动作形式要求年轻人大部分时间呆在公司里,驱使着他们为了业务从这个城市奔波到另一个城市,甚至辗转于国家之间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人才流动的周期、频率、半径只会越来越大,这就与传统家庭要求的“孝”产生了冲突,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如何留在父母身边尽孝成为难题,这时候,“有偿转让赡养义务”成为最平衡的选择:赡养义务是传统家庭的功能,有偿是公司社会的游戏规则,用公司社会的游戏规则去实现传统家庭的保障功能,可以预期的是,“有偿转让赡养义务”会随着人才流动的日益平常化而普及,并且随着这种普及,对家庭的冲击也会日益加快。

  另一个现象也在以同样的逻辑表现着家庭的解体,那就是二奶、情人和性混乱。

  一句话,公司社会日益扩张的社会流动性带来“有偿转让赡养义务”现象,还有离婚率的上升、二奶、情人,冲击家庭,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知识延伸:

  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

  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该法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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