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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添律师 李永添律师现执业于广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永添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广州妇联律师,百世传承遗嘱库律师团律师,找法网十大优秀律师。李永添律师执业多年,经办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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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拒绝赡养父母,老人该何去何从?

  导读:家庭的温馨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父母赋予子女生命、抚养子女成长,子女成年后赡养父母,这是家庭温馨的体现。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成年子女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家便失去温馨。本文小编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探讨子女的赡养义务。

  事件:

  老王从小与父母关系不好,脾气暴躁,总认为父母偏心、处处为难自己,且怪怨父母穷,让自己没有好日子过,因此常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跟母亲吵架,甚至出手打母亲。其父母伤透心,但无可奈何,只能忍气吞声。

  老王成家后一直在外谋生,很少回家,有时几年都没回过一次家。母亲与父亲住在乡下,老王对父母不闻不问,更别说给父母赡养费了,老两口仅靠父亲的一点退 休金维持生活,老两口日子过得紧巴。去年,老王的父亲因癌症去世,母亲年老体衰,没有任何收入,生活便失去依靠。老母亲要求老王履行赡养义务,老王却以向 来与母亲关系不好,不愿赡养母亲,让其要求妹妹给赡养费。老王的妹妹更以自己已经嫁出去为由,觉得自己没有义务赡养母亲。老母亲见儿女互相推托,都不愿赡 养自己,难过得哭了好长时间。

  事件要点:

  1、老王作为儿子,因从小与母亲关系差,对父母不闻不问,不肯赡养年迈且无生活来源的老母亲。老王的母亲该怎么办?

  2、老王的妹妹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娘家的事跟自己不相干,不用履行赡养义务。她的观点正确吗?

  笔者分析:

  人生在世,莫以善小而不为,而百善孝为先,小编认为孝敬父母作为一个人最基本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我国是礼仪之邦,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家庭环境、父母过错当借口拒绝赡养父母,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还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这两部法律都规定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放弃,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不管老王曾经跟父母的关系有多糟,如今父亲 已去世,母亲年老体衰,生活无依无靠,老王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定期支付赡养费给母亲,让母亲的生活有保障。还有,老王的妹妹虽然已经出嫁,但是父母与子女 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会因任何原因消除,即便嫁出去了,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老王和妹妹都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呢,根据《老 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婚姻法》也规 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老王的母亲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至于赡养费数额则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老王母亲的实际需求、老王兄妹的经济能力由法院判决了。

  老王兄妹除了在经济上满足母亲的需求,还要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王兄妹应当多打电话关心、问候母亲,经常回家探望母亲,消除老人的孤独感,让老人晚年过得愉快。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育子女、养育子女长大成人,为家庭贡献了大半生的精力,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获得来 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应当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在经济上予以帮助,在精神上予以慰藉。而 不应以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和自身的客观因素而忘了自已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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